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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將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承受人(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就該承受或受贈之土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餘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0年1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辦理,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209萬餘元。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若經發現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依法將追繳原應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予注意,以維護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09-30|更新日期:2021-09-2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9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09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110)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10-12|更新日期:2021-10-12

父母贈送的結婚禮物不計入贈與稅的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碧月
聯繫方式:(05)6338571轉1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10-11|更新日期:2021-10-11

遺產稅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其配偶如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上述請求權價值時,需檢附註記被繼承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配偶財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該局指出,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依同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未於上開期間內給付時,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外,應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被繼承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10-15|更新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