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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依公司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人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交易,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買賣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09-24|更新日期:2021-09-24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實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交易預售屋之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

交易日 110.6.30以前  110.7.1以後
取得日 105.1.1以後

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課稅
所得額
 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課稅方式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
稅率 5%-40%  (累進稅率) 15%-45%  (依持有期間遞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向建設公司以1億200萬元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坐落基地,108年以1億1,600萬元出售,甲君不諳法令而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經主動洽詢稽徵機關後,因交易日係在110年6月30日之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自動補申報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成交價額1億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億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轉讓預售屋,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桂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09-30|更新日期:2021-09-29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邇來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110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呼籲,持有多屋之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日期:2021-10-05|更新日期:2021-10-05 

個人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萬餘元為住院日額型醫療保險理賠金,係按住院日數定額給付之保險金,雖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係因住院而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再申報扣除,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10-12|更新日期:2021-10-12 

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應於取得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將名下房屋出租,向承租人一次收取2年租金,該如何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必須於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因此李小姐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李小姐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李小姐申報之後,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李小姐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10-19|更新日期:2021-10-20 

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日期:2021-10-19|更新日期:2021-10-19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